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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A 2 B 3 D 4 A 5 A 6 A 7 D 8 B 9 D 10 C 11 D 12 B 13 C 14 A 15 C 16 D 17 D 18 B 19 C 20 B 21 D 22 A
二、1 ABCD 2 ABC 3 BCD 4 BC 5 ABCD 6 ACD 7 AB 8 ABD 9 ABCD 10 BCD 11 ABC 12 ABC 13 AC 14 ABCD 15 BD 16 ABD 17 ABCD 18 ABCD 19 BC 20 ABCD 21 ACD 22 ABCD
三、1 对 2 错 3 对 4 错 5 错 6 错 7 错 8 错 9 错 10 错 11 对 12 错 13 错 14 对 15 错 16 对 17 错 18 错 9 对 20 错
四、1.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与观微管理两方面的内容。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是国家协调发展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这里的经济组织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其自身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2.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用工管理事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1.答:(1)皮革厂可作为破产财产的数额为: (6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600万元; (2)A皮革厂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为: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3)用于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数额为:20万元+4万元=24万元。
2.答:(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高精尖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3.答:(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4.答:(1)不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不能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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