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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C 2 A 3 A 4 C 5 B 6 A 7 B 8 D 9 B 10 C
二、1 BD 2 ABCD 3 ABD 4 AD 5 AB 6 AB 7 AD 8 ACD 9 ABD 10 ABC
三、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四、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去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者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的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者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的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王某秀支时间为45天,适用日息的万分之十五的利率,其应支付的利息为: (8000-3000)×0.0015×45=337.5元 9月2日王某信用卡账户余额=10 000-5000-337.5=4662.5元
五、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上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该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丢。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1)使用该结算方法和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3.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愿选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六、1.本案中银行有过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汇出银行在受理汇兑凭证时,要对汇兑凭证进行认真审查,其内容包括审查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该案中汇款人账户无足够支付的金额,应拒绝受理。银行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
2.判令B公司限期偿还A公司货款。同时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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