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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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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门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申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目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断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根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申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申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 (9)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三、应税所得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按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的。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一45%。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一35%。 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又分为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为畸高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税率为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的减除为每月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以上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在减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力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末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分别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800或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带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略)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来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和带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该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两点说明: (1)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转让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为纳税年度。 (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相同。 (四)劳务报酬所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 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为畸高收入的,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略)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 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 对在中国境内有依据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答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上述资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该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3)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泮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征管方法是: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后,纳税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全额”是指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但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税法固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申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根据税法和税收协定约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申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目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申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下面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申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5、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上述的第2条、第3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上述的第2、3、4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6、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的天数-当月天数) (6)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7)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例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2、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对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8)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终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9)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是: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10)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9)中的办法处理。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十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在按照1和2计算出应税所得额后,再按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3、雇主为其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9)中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收入(末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收入所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公式问题。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下列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由申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目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税法还要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九、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申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申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申除个体工商户所得以外所列的各个所得项目。其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3)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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